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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洪英花顧正德呂政燁

原告
羅詩涵
被告
游文瑞
被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上列被告游文瑞因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87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2年度審交簡字第215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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