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5號原 告 張淑華 張竣傑 李張鈞婷 李張竣閎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錦池 原 告 張芷綺 被 告 邱哲宇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褚衍嵐律師 被 告 芝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尊武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703號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