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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7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誠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1490 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張誠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深褐色玻璃瓶肆瓶(純度小於百分之壹,驗前總毛重捌拾壹點肆肆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約伍拾壹點捌肆公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貼有銀色貼紙之透明玻璃瓶貳瓶(驗前總毛重陸拾陸點伍玖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約伍拾肆點陸陸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零點肆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4 行:「取得含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黃色液體4 瓶(驗前總毛重 81.44公克)」應更正為「取得含有微量(指純度小於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深褐色玻璃瓶4 瓶(驗前總毛重81.44 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約51.84 公克)」、同項第5 行:「微量MDMA黃色液體2 瓶(驗前總毛重66.59 公克)」應更正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貼有銀色貼紙之透明玻璃瓶2 瓶(驗前總毛重66.59 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約54.66 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47公克)」;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誠泰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及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是核被告張誠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生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含有微量(指純度小於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深褐色玻璃瓶4 瓶(驗前總毛重81 .44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約51.84 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貼有銀色貼紙之透明玻璃瓶2 瓶(驗前總毛重66.59 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約54.66 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47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依現行檢驗方式,包裝玻璃瓶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析離分開,故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重5.5142公克),固為被告所持有,惟其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以上,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尚無處罰明文,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自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本院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詹慶堂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7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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