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重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徐兆義
- 訴訟代理人
- 許高山律師
- 被告
- 樓慧芳
林許秀鑾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林靜滿
劉俊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350號詐欺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95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審重附民字第5號
林許秀鑾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
林靜滿
劉俊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1350號詐欺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95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