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2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28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忠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毒偵字第2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忠正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代碼對照表、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外(詳毒偵卷第21至32頁),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忠正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且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惟其本質仍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