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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思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81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家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家豐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4-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伍瓶(驗餘總淨重伍拾陸點捌柒公克)沒收銷燬;包裝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4-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所用之深褐色玻璃瓶伍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張家豐明知4-氟甲基安非他命(4-FMA )係列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於民國101 年12月11日凌晨3 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錦江街橋下涵洞,向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4,500 之價格購得含有微量4-氟甲基安非他命之液體(俗稱為「神仙水」之毒品)5 瓶(驗前總淨重60. 74公克,純度低於百分之一)後,藏放於飲料空盒內而非法持有之,嗣同日凌晨3 時20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與民生東路口,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其在員警有確切證據認為其有持有上開毒品之行為前,主動將上開毒品交付予員警,坦承持有毒品之行為,並自願接受裁判。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6頁),而扣案之液體5 瓶,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4-氟甲基安非他命(4-FMA )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9頁),此外,復有扣押物品清單、採證照片各1 份在卷可資佐證(見偵卷第17、18頁)。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得為認定其犯罪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經證明,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並未達同條第4 項所定之數量,附此敘明)。又查,被告係於上開時間行經上開地點,因形跡可疑,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派出所員警攔查,被告並主動將藏放於果菜汁飲料紙盒內之上開毒品交付予員警等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被告警詢筆錄各1 份在卷可考,足堪認被告於員警尚未掌握確實證據察覺被告上開犯罪嫌疑前,即主動供承其有持有毒品之犯行,本案被告主動供出犯罪行為,並自願接受裁判,應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向他人購買第二級毒品4-氟甲基安非他命(4- FMA)液體5 瓶而持有之,惟尚未施用即為警查獲,持有時間非長,其行為所生危害非鉅,以及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按,並考量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扣案含有4-氟甲基安非他命(4- FMA)液體(原淨重60.74 公克,經檢驗後淨重剩56.87 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又包覆上開4-氟甲基安非他命(4-FMA)毒品之褐色玻璃瓶5 個,則為被告所有便利其持有4-氟甲基安非他命(4-FMA )毒品之物,應依法沒收之。

四、被告藏放上開5 瓶毒品所用之波蜜果菜汁紙盒並未據員警扣案,且上開飲料空盒性質上並非提供多次重複使用之容器,其價值不高,僅被被告臨時充作藏匿毒品之用,恆情應已不復存在,且亦無沒收之必要,是不予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需附具繕本)。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所適用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思帆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19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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