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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惠霞解怡蕙古瑞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仁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參與判決之法官姓名欄中,關於「法官溫祖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解怡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係由審判長法官林惠霞、法官解怡蕙、古瑞君參與審理,有審判程序筆錄可稽,原判決正本記載係由審判長法官林惠霞、法官溫祖明、古瑞君參與判決,其中有關法官溫祖明參與判決部分顯係法官解怡蕙之誤載(原本簽名並無錯誤),依首開說明,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古瑞君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