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號
具 保 人 陳慧學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陳嘉儒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慧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嘉儒因搶奪等案件,於民國101 年1 月15日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其釋放乙節,此有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028號偵查卷第107 頁背面)附卷可證。
三、茲因被告經本院當庭諭知應於103 年1 月2 日上午9 時30分到庭接受審判,並告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即行拘提。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本院依法囑託拘提無著,有本院102 年11月28日審理程序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處103 年1 月24日北檢治資料字第06247 號書函檢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03 年1 月21日新北警中一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拘票及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處103 年2 月6 日北檢治資料字第07721 號書函檢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03 年1 月24日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拘票及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另經本院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應遵期偕同被告到庭接受訊問,否則沒入保證金,惟屆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院,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又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則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