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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9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彭慶文陳智暉張少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54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顧懷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被告顧懷佑至民國97年4 月間以前約數十年間均擔任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下稱醒吾中學)董事長,顧大義為顧懷佑之姪。顧懷佑利用控管醒吾中學財務之機會,於90年12月4 日,向泛亞商業銀行(已改制為星展商業銀行,下稱星展銀行)林口分行以醒吾中學名義申請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且於同日以不知情之校長陸真真個人印章,申請用為該支票帳戶之發票人印鑑章,並領用空白支票後,將空白支票及印鑑分別交由不知情之學校會計人員陳佳俐與會計室主任羅嘉妘保管,顧懷佑每欲使用該帳戶支票時,均未經陸真真同意,逕命陳佳俐填妥開票之對象、金額、日期,再命羅嘉妘蓋用印鑑後,供己為私人資金花用(顧懷佑犯背信罪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9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確定)。(二)嗣顧大義因故向蒲鳳屏陸續借款約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蒲鳳屏則係自其姊蒲芝屏調借該筆資金,顧大義旋向顧懷佑求助代為償還此私人借款,顧懷佑即於99年10月間,意圖供行使之用,以上開未經陸真真同意之方式擅自蓋用印鑑偽造如附表編號1 至4 之支票後,命人持往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交予蒲芝屏,然屆期未獲兌現,顧懷佑乃向蒲芝屏情商換票延期清償,於同年月29日,再次偽造簽發如附表編號5 、6 之支票交付蒲芝屏,並取回前開附表編號1 至4 之支票。嗣顧懷佑雖另交付部分之同額現金予蒲芝屏取回編號5 支票,然編號6 支票仍未如期兌現,蒲芝屏遂對醒吾中學(發票名義人)起訴請求給付票款,該票據案件(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重簡字第1040號判決)審理中,因醒吾中學之訴訟代理人及陸真真均稱不知顧懷佑擅自簽發、使用上揭支票之行為,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第2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顧懷佑業於103 年1 月6 日死亡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75至77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張少威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1  │99年9月30日 │1,000,000元       │DB0000000號 │
├──┼──────┼─────────┼──────┤
│ 2  │99年9月30日 │2,000,000元       │DB0000000號 │
├──┼──────┼─────────┼──────┤
│ 3  │99年9月30日 │3,000,000元       │DB0000000號 │
├──┼──────┼─────────┼──────┤
│ 4  │99年9月30日 │6,000,000元       │DB0000000號 │
├──┼──────┼─────────┼──────┤
│ 5  │99年12月25日│2,039,667元       │DB0000000號 │
├──┼──────┼─────────┼──────┤
│ 6  │100年9月1日 │10,000,000元      │DB0000000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9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