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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呈樵張谷瑛陳炫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俞冠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余冠宇」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俞冠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就被告俞冠宇之記載均誤寫為「余冠宇」,然此等文字誤寫核與判決實質內容及被告同一性無礙,依前開說明,均將此等文字之誤寫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陳炫谷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