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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劉慧芬江俊彥陳勇松

原告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被告
盧福壽

      謝一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8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盧福壽、謝一民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盧福壽、謝一民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於本件共同被告陳倩瑜、洪玉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之訴,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黃書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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