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秀娟
- 被告
- 盧福壽
謝一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金訴字第8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盧福壽、謝一民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盧福壽、謝一民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於本件共同被告陳倩瑜、洪玉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之訴,併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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