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
- 原告
- 王茂雄
- 原告
- 王啟聰
- 原告
- 王啟
- 被告
- 李正典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自字第83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等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自字第83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