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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

因毀損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吳勇毅林幸怡周泰德

原告
王茂雄
原告
王啟聰
原告
王啟
被告
李正典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自字第83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等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自字第83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且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周泰德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因毀損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