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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9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黃志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29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清泉

      鄭麗華

      陳志明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1884 號、103 年度偵字第5790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103 年度易字第545 號),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張清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麗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志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清泉、鄭麗華、陳志明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張清泉、鄭麗華、陳志明3 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於民國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將該條規定之法定罰金刑度自銀元1000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應提高30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提高至50萬元,核屬不利於被告3 人之修正,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處。至於同日新增公布之刑法第339 條之4 ,雖規定3 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 條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然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明揭斯旨,被告3 人行為時,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既未存在,依上揭溯及禁止原則,自無從以該罪論處,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張清泉、鄭麗華、陳志明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3 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本院審酌被告3 人均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許詩咏就刑事部分達成和解,並遵期履行和解條件(詳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並考量被告3 人各自之犯罪情節、參與角色、造成告訴人之損害多寡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就被告張清泉、陳志明部分求處拘役30日,就被告鄭麗華部分求處拘役15日,核屬適當,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按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1 項或第3 項規定表示願受科刑範圍(指被告)或為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指檢察官)者,法院如於被告所表示範圍內科刑,或依檢察官之請求(求刑或請求宣告緩刑)為判決者,依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各該當事人不得上訴(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項),乃採「禁反言」之方式立論。質言之,被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經檢察官據以向法院為具體求刑者,或被告於審判中逕向法院為科刑範圍之具體表示並經檢察官同意為求刑者,如法院於其表示之範圍內為科刑判決時,被告對之即不得上訴;再者,檢察官於偵查中或審判中依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為具體之求刑者,如法院就求刑之範圍而為科刑判決時,檢察官對之亦應不得上訴(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281 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查本案被告3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檢察官並以此為基礎,向本院具體求處上揭刑度,被告3 人亦對此求刑範圍表示同意(詳103 年度易字第545號卷第63頁反面至第64頁),本院又係依檢察官上開求刑之範圍為本案判決,依法被告及檢察官即均不得上訴,爰予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志中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97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