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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37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3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龍星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李豐長犯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龍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廖龍星因受刑人李豐長涉犯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由檢察官將李豐長釋放。玆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05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亦無因案在監羈押或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受刑人或督促受刑人到庭,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37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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