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張維中
- 被告
- 施保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維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維中因被告施保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2 年5 月22日刑保字第0000000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卷可稽。又被告上揭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執字第100 號案件執行,然被告經該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嗣經該署飭警拘提未獲,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復未因另案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103 年3 月14日拘提未獲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檢察官通知後,具保人亦未於期限內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通知執行送達證書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足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