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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1號

妨害公務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游忠燦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被告
游宸鈺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忠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游宸鈺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游忠燦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一○三年刑保字第一五二號收據在卷足憑(本院卷第六○頁參照)。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且查被告目前無在監所之紀錄,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