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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莊書雯王鐵雄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依萍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詠嵐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蔚名律師
被告
溫舜銘
選任辯護人
林志輝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王玉祥
選任辯護人
黃繼儂律師
選任辯護人
鍾佩君律師
被告
鄭金城
選任辯護人
姜俐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劉正義
選任辯護人
鄧翊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5年9月30日所為103年度重訴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

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余欣璇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判決書欄別│誤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
├─────┼─────────────┼──────────────┤
│八、論罪科│被告張依萍扣案如附表三所示│被告張依萍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
│刑(十)沒│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收部分2.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案毒品部分│                          │                            │
│:第一行  │                          │                            │
├─────┼─────────────┼──────────────┤
│八、論罪科│被告溫舜銘扣案如附表四所示│被告溫舜銘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刑(十)沒│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收部分2.扣│                          │                            │
│案毒品部分│                          │                            │
│:第五行  │                          │                            │
├─────┼─────────────┼──────────────┤
│八、論罪科│被告鄭金城扣案如附表五編號│被告鄭金城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
│刑(十)沒│一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 │
│收部分2.扣│驗餘淨重1.95公克)        │淨重1.95公克)              │
│案毒品部分│                          │                            │
│:第八行  │                          │                            │
├─────┼─────────────┼──────────────┤
│八、論罪科│扣案如附表四所示行動電話為│扣案如附表三所示行動電話為供│
│刑(十)沒│供被告溫舜銘犯如附表一編號│被告溫舜銘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
│收部分4.第│十一至編號十三所示各次販賣│至編號十三所示各次販賣毒品罪│
│一行      │毒品罪所用之物            │所用之物                    │
├─────┼─────────────┼──────────────┤
│附表四    │編號一                    │編號二                      │
│          │                          │                            │
├─────┼─────────────┼──────────────┤
│附表四    │編號二                    │編號三                      │
│          │                          │                            │
├─────┼─────────────┼──────────────┤
│附表四編號│漏載                      │品名: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一        │                          │數量:貳包(驗餘總淨重壹點玖│
│          │                          │      伍公克)              │
│          │                          │備註: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          │                          │      驗室103年7月11日調科壹│
│          │                          │      字第10323010840號鑑定 │
│          │                          │      書(總淨重1.97公克,驗│
│          │                          │      餘總淨重1.95公克,檢出│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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