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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16號

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雷淑雯李子寧王筑萱

原告
陳逸宇
被告
許哲維

      簡瑞仁

      林鈺蓓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殺人未遂案件(103 年度自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逸宇自訴被告許哲維、簡瑞仁、林鈺蓓等殺人未遂一案,業經本院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王筑萱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16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