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
- 原告
- 蔡雅雯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達律師
- 被告
- 鄭家軒(原名鄭玉華)
- 被告
-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世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