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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76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俊明林孟皇謝昀璉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被告
徐洵平

      姜麗芬

      許慶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金訴字第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就其等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期間之內線交易犯行,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上開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等所涉其它犯嫌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謝昀璉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7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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