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王尊民律師
- 被告
- 徐洵平
姜麗芬
許慶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金訴字第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就其等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期間之內線交易犯行,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上開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等所涉其它犯嫌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76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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