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 原告
- 黃育慈
- 被告
- 洪千涵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醫訴字第9 號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醫訴字第9 號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