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明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74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明達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由本院原以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710 號受理,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今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諾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