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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1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諾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明達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74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明達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由本院原以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710 號受理,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今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10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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