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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743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諾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簡字第7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博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103 年度審簡字第743 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315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雇人,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博炎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103 年度審簡字第74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併得易科罰金在案,該判決於103 年8 月20日送達於被告戶籍地,由受雇人惠安信義廣場大廈管理員收受一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第1項規定,於送達受雇人時即生效力,而被告住所為臺北市信義區,不加計在途期間,被告對本院前開判決提出第二審上訴之合法期間,依前揭規定為10日,則自送達判決生效之翌日起(即103年8月21日起算)10日(即103年8月31日)屆滿,又103年8月31日為星期日,順延之第1個上班日(即103年9月1日)屆滿。惟被告遲至103年9月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卷附本院收受上訴狀之收發日期戳記可稽,其逾越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上訴逾期甚明。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74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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