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25號
附民原告 王耀儀
- 被告
- HUANG MARY JANE JAMILI(即黃少美)
上列被告因因侵占案附帶民訴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緝字第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業經__法院判決確定在案 (參見__年度__字第__號刑事卷宗)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李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