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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25號

因侵占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25號

附民原告  王耀儀

被告
HUANG MARY JANE JAMILI(即黃少美)

上列被告因因侵占案附帶民訴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緝字第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業經__法院判決確定在案 (參見__年度__字第__號刑事卷宗)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2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因侵占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