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1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志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田永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 年度毒偵字第1994號、102 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 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壹包(驗餘淨重叁點陸陸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田永鳴於民國102 年5 月25日凌晨1 時45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與錦州街口,為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4 月11日以103 年毒偵緝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 包(驗餘淨重3.6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甚明,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34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3 年4 月8 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訛。而扣案之煙草1 包(淨重3.68公克,取樣0.0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3.66公克)經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 年6 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詳毒偵卷第51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志中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14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