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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85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楓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楓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楓傑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經民國103 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於101 年至102 年間分別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5 月、5月確定,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103 年7 月30日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1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三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與後二罪接續執行,於102 年9 月18日入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3 年10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有期徒刑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3 月17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4 年4 月2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4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2 月9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4 年3 月15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上開有關縮短刑期日數與縮刑期滿日期記載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珉千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85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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