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隱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隱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四年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隱洲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2 款詐欺取財罪等罪嫌,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3 日予以羈押在案。現被告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案之審判及執行程序,均尚未完全終結,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4 年2 月2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