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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楊台清唐玥蘇珍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隱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隱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四年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隱洲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2 款詐欺取財罪等罪嫌,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3 日予以羈押在案。現被告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月,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案之審判及執行程序,均尚未完全終結,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4 年2 月2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蘇珍芬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2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