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依萍
- 選任辯護人
- 黃重鋼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詠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蔚名律師
- 被告
- 溫舜銘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輝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王玉祥
- 選任辯護人
- 黃繼儂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鍾佩君律師
- 被告
- 鄭金城
- 選任辯護人
- 姜俐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劉正義
- 選任辯護人
- 鄧翊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5年9月30日所為103年度重訴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
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判決書欄別│誤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 ├─────┼─────────────┼──────────────┤ │八、論罪科│被告張依萍扣案如附表三所示│被告張依萍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 │刑(十)沒│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收部分2.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案毒品部分│ │ │ │:第一行 │ │ │ ├─────┼─────────────┼──────────────┤ │八、論罪科│被告溫舜銘扣案如附表四所示│被告溫舜銘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 │刑(十)沒│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收部分2.扣│ │ │ │案毒品部分│ │ │ │:第五行 │ │ │ ├─────┼─────────────┼──────────────┤ │八、論罪科│被告鄭金城扣案如附表五編號│被告鄭金城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 │刑(十)沒│一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 │ │收部分2.扣│驗餘淨重1.95公克) │淨重1.95公克) │ │案毒品部分│ │ │ │:第八行 │ │ │ ├─────┼─────────────┼──────────────┤ │八、論罪科│扣案如附表四所示行動電話為│扣案如附表三所示行動電話為供│ │刑(十)沒│供被告溫舜銘犯如附表一編號│被告溫舜銘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 │收部分4.第│十一至編號十三所示各次販賣│至編號十三所示各次販賣毒品罪│ │一行 │毒品罪所用之物 │所用之物 │ ├─────┼─────────────┼──────────────┤ │附表四 │編號一 │編號二 │ │ │ │ │ ├─────┼─────────────┼──────────────┤ │附表四 │編號二 │編號三 │ │ │ │ │ ├─────┼─────────────┼──────────────┤ │附表四編號│漏載 │品名: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 │一 │ │數量:貳包(驗餘總淨重壹點玖│ │ │ │ 伍公克) │ │ │ │備註: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 │ │ 驗室103年7月11日調科壹│ │ │ │ 字第10323010840號鑑定 │ │ │ │ 書(總淨重1.97公克,驗│ │ │ │ 餘總淨重1.95公克,檢出│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