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16號
- 原告
- 陳逸宇
- 被告
- 許哲維
簡瑞仁
林鈺蓓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殺人未遂案件(103 年度自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逸宇自訴被告許哲維、簡瑞仁、林鈺蓓等殺人未遂一案,業經本院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