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原名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肇熙
- 法定代理人
- 訴訴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謝言諄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周祐存律師(嗣解除委任)
- 被告
- 陳平
- 被告
- 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祖瀚
- 訴訟代理人
- 葉大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貞儀律師
- 被告
- 瞿乃正
- 被告
-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古彬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鵬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彥廷律師
上列被告陳平、瞿乃正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陳平、瞿乃正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另為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原告民國105年3月31日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