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陳興邦、鄭昱仁、林瑋桓
- 原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原名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法定代理人 黃肇熙 訴訴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謝言諄律師 周祐存律師(嗣解除委任) 被 告 陳平 被 告 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祖瀚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李貞儀律師 被 告 瞿乃正 被 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古彬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被告陳平、瞿乃正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背信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陳平、瞿乃正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另為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原告民國105年3月31日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林瑋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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