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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興邦鄭昱仁林瑋桓

原告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 (原名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法定代理人
黃肇熙
法定代理人
訴訴代理人 陳錦旋律師
法定代理人
謝言諄律師
法定代理人
周祐存律師(嗣解除委任)
被告
陳平
被告
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祖瀚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被告
瞿乃正
被告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元大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古彬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被告陳平、瞿乃正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27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陳平、瞿乃正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另為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原告民國105年3月31日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林瑋桓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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