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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

因傷害致死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紹紘黃傅偉卓育璇

原告
蔡麗美
訴訟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
被告
莊凡和

      李文強

      吳權原

      王振翔

      周逸麟

      張鈞展

上列被告等因102年度訴字第665號傷害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卓育璇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傷害致死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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