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林惠霞溫祖明程克琳

原告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告
鄭家軒(原名鄭玉華)
被告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世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程克琳

                 書記官 黃貞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