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62號
- 原告
- 邱毅
- 被告
- 柯景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自字第50號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等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自字第50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