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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62號

公然侮辱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鈺琅

原告
邱毅
被告
柯景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自字第50號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等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自字第50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鈺 琅

書記官 許 婉 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62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公然侮辱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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