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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79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惠霞解怡蕙溫祖明

原告
蔡正元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被告
段宜康

上列被告段宜康因本院103 年度自字第5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蔡正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溫祖明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79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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