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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違反醫師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吳定亞石珉千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原告
黃育慈
被告
洪千涵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醫訴字第9 號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石蕙慈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18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醫師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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