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
- 原告
- 蔣克定
- 原告
- 吳淑瓊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深元律師
- 被告
- 徐鴻基
- 被告
- 松美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徐德燦
- 訴訟代理人
- 王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3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3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