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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呂寧莉李家慧吳元曜

原告
蔣克定
原告
吳淑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律師
被告
徐鴻基
被告
松美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德燦
訴訟代理人
王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3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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