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14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志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1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志澔與告訴人楊弘杰同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1 樓「國聯飯店」員工。緣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上午6 時許,二人先在前述飯店1 樓餐廳,因生菜新鮮問題產生爭執,嗣於同日上午6 時45分許,又在該飯店1 樓後門樓梯間發生口角,二人繼而便互相推擠對方身體,詎被告不思理性解決問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攻擊告訴人左眼部位,導致告訴人因此受有左眼挫傷、角膜表淺損傷、眼眶處挫傷等傷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再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04年9月24日當庭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故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