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0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107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童宥騰
上列被告因妨害信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75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4年度審易字第2148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童宥騰犯妨害信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童宥騰明知浚威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浚威公司,負責人童麗蘭為童宥騰姐姐)於民國103年間並無跳票之情事,竟基於妨害信用之犯意,於103年5月26日晚間8時35分許,以網路通訊軟體LINE邀請群組之方式,邀集浚威公司之上下游合作廠商加入該群組,並在該群組內散布流言「大哥,浚威跳票了,你知道嗎?小心」等語,損害浚威公司之信用。
(二)案經浚威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童宥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不諱,並有告訴人浚威公司具狀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對話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與量刑:按名譽與信用均為對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所為之社會評價,前者為一般性,後者則重在財產方面,故對人所受社會之評價有所妨害,得構成妨害名譽或妨害信用罪,或兼而有之(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663號判決可參)。被告童宥騰以在網路通訊軟體LINE上邀請告訴人浚威公司上下游合作廠商加入群組之方式,在該群組內散布告訴人浚威公司跳票之流言,損害浚威公司在社會上之經濟評價,核被告童宥騰所為,係犯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浚威公司財務糾紛產生嫌隙,即對告訴人浚威公司之上下游合作廠商散布流言,損害浚威公司之信用,所為誠有不該,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情況(見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罪後坦承犯行,及告訴人浚威公司不願與被告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