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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告
德國阿迪達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告
德國彪馬歐洲公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原告
法國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Zeeger Vink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為
複代理人
李穎甄
複代理人
陳引奕
被告
王振凱(原名王彥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智易字第105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