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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7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67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佩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2276號),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叁只」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溫宗玲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77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