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4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秋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秋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潘秋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1 年確定,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