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守平
石志堅
陸心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撲克牌壹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守平、石志堅、陸心羽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三年度偵字第三九八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撲克牌一副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等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以上開字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卷證可稽,而扣案之物屬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係義務沒收之標的,是檢察官聲請並無不洽,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