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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29號

聲明疑議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章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29號

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2 案3 位推事迴避、撤銷原判決等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明異議人魏高明雖具狀聲明異議,然其聲明異議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 項第2 款、第19條第2 項後段,且觀其聲請之意旨,均係敘述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並非係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之情事,揆諸上開聲明異議之法律規定,本件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顯與法律規定不符,其聲請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29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疑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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