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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

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葉力旗陳思帆吳承學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育綾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俊豪律師(嗣終止委任)
被告
林淑嫣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莉雅律師
被告
凃麗卿
被告
沈婉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被告
連永富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複代理人
黃世欣律師
被告
李銘億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被告
蔡金伯
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律師
被告
連正宏
訴訟代理人
吳彥鋒律師
被告
卓三雄

      林怡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04年度金重訴字第 2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淑嫣、凃麗卿、沈婉旂、連永富、李銘億、蔡金伯、連正宏、卓三雄、林怡鑫因刑事被告林淑嫣、凃麗卿、沈婉旂、連永富、李銘億、蔡金伯、連正宏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承學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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