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0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莊毓宸律師
- 被告
- 劉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秀敏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