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86號
- 原告
- 劉對妹(即黃劉對妹)
- 原告
- 楊舒鈞
- 原告
- 吳思誼
- 上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 王玉楚律師
- 被告
- 許秋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金重易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原告等人所有建新公司50.8%股權之侵占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金重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