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7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73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陳澤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澤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陳澤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即被告自行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1紙在卷可佐(見104年度偵字第15677號卷第44頁)。
(二)茲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各1份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