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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7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顧正德黃玉婷朱家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73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陳澤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澤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陳澤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即被告自行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1紙在卷可佐(見104年度偵字第15677號卷第44頁)。

(二)茲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各1份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730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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