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67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佩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2276號),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叁只」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