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30號
- 聲請人
- 周佳京
- 被告
- 江宜樺
王卓鈞
方仰寧
上列被告因聲請承受訴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 年度自字第18號案件之自訴人周榮宗,已於民國104 年3 月21日死亡,聲請人為周榮宗之直系血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同法第332 條前段聲請承受訴訟等語。
二、按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319 條第1 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1 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刑事訴訟法第332條定有明文。可知得以聲請承受訴訟之案件,應限於訴訟繫屬中之案件,案件如尚未繫屬或已經審結,自無聲請承受訴訟之餘地。
三、被告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前經案外人周榮宗以其等涉犯刑法第271 條殺人未遂罪嫌提起自訴,惟該案(即本院103年度自字第18號)業經本院於104 年1 月23日審結,有本院前開刑事裁定附卷可稽,今案外人周榮宗雖於104 年3 月21日死亡,而聲請人固為案外人周榮宗之女,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第15頁),然案外人周榮宗前所提之自訴案件既已審結,依前揭說明,自無聲請承受訴訟之餘地,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