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29號
- 聲請人
- 魏高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2 案3 位推事迴避、撤銷原判決等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明異議人魏高明雖具狀聲明異議,然其聲明異議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 項第2 款、第19條第2 項後段,且觀其聲請之意旨,均係敘述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並非係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之情事,揆諸上開聲明異議之法律規定,本件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顯與法律規定不符,其聲請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